中国文化建设网发展中心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:本中心名称为:中国文化建设网发展中心
China Enterprise Culture Construction Promotion Center
第二条:本中心为非营利性组织,致力于对中国文化建设的研究,组识学术研讨和各类科技、经贸交流;策划开展对中国文化建设的各项活动。
第三条:本中心宗旨: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;遵守国家、地区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;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为构建和谐社会、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。
第四条:本中心接受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。
第五条:本中心办公地点: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28号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:本中心业务范围:
(一)开展对中国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; 组织科技、经济学术发展研讨;开展中国文化建设的各项活动。
(二)开展民间经贸、科技、文化交流活动。
(三)促进企业职业教育发展,培训科技、经济发展高素质人才。
(四)承担科技、经济项目论证、规划、决策咨询。
(五)承担对开发园区建设、区域经济、特色农业发展,决策咨询,发展规划,策划方案。
(六) 承办政府或其他组织委托的服务事项。
(七) 编辑出版科技、经济发展各类书籍、刊物和电子信息网络建设。
第三章 理 事
第七条:理事的条件:
(一) 拥护本中心章程;
(二) 有加入本中心的意愿;
(三) 热心支持参与本中心活动;
(四) 有一定的科技、经济发展、文化知识和理论水平,热爱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。
第八条:理事入会程序:
(一) 本人提出入会申请;
(二) 本中心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 由本中心秘书处办理加入手续。
第九条:理事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在本中心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参加本中心组织的活动;
(三) 对本中心工作有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
(四) 加入自愿、退出自由。
第十条:理事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遵守本中心章程,执行本中心决议;
(二) 维护本中心权益;
(三) 完成本中心交办的工作;
(四) 向本中心反馈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;
(五) 按本中心的要求缴纳会费。
第十一条:理事要退出,应书面通知本中心并交回理事证件。
第十二条:理事应遵守国家、地方的法律、法规,不得从事有损关于本中心声誉的活动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任免
第十三条:本中心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大会。理事大会的职权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;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四条:理事大会须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有与会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:本中心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但最长不超过两届,如有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,须由理事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十六条:本中心推举名誉顾问若干名;推举顾问若干名;设专家委员会,推举专家、研究员若干名。
第十七条:本中心设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办公室主任组成,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:常务理事会的职权:
(一) 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;
(二) 提出选举和罢免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的建议;
(三) 筹备召开理事大会;
(四) 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;
(五) 决定副秘书长、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;
(六) 决定理事的吸收和资格取消;
(七) 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八) 领导本会各机构的工作;
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: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。
第二十条: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,须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经协商一致形成的决议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: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要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能顾全国家、地区的大局,遵纪守法,政治素质、道德素质好;
(二) 在本中心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;
(三) 身体健康、能正常工作、并有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;
(四) 民主意识强、能团结同志、凝聚人才。
第二十二条:本中心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三条:本中心主任职权:
(一)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 检查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工作的实施情况;
(三) 提名副主任及各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 交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办公会议决定;
(四) 代表本中心签署和落实重要文件、决议;
(五) 分管秘书处工作。
第二十四条;本中心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、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主任做好督查和理事成员的发展服务工作;
(三)协调所设机构开展工作,提出副秘书长和所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决定;
(四)决定所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五条:本中心经费来源:
(一) 理事成员会费;
(二) 捐赠;
(三) 政府资助;
(四) 在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和为企业有偿服务的收入;
(五) 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六条:本中心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私分、挪用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七条:对本中心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八条:本章程经中国企业文化建设促进中心2016年6月28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代表大会通过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九条:本中心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中心理事会。
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